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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淮安!一废品收购站1人死亡!
来源:小九NBA直播在线观看高清 发布时间:2024-08-24 16:58:08
2023年4月2日15时30分,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233国道西、纬四路北侧的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内发生一起工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1.5万元。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淮安区政府对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授权,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商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区检察院及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组派员列席调查组会议,事故调查组聘请了王晓秋(高级工程师)、陈建平(高级工程师)两名专家进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查明了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4·2”事故是一起因人员高处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897Y,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朱某敏,2013年8月23日成立,登记住所为淮安市淮安区河下街道红桥村二组,营业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土石方工程项目施工;金属门窗工程项目施工;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RG85,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胡二东,出资额3100万元整,2019年2月25日成立,主要经营场所为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新237省道西、纬四路北侧,营业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房屋(冷库出租);食品销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生鲜肉、水果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场地租赁合同:2022年10月25日,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与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中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将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国道西、纬四路北侧,庆浩冷库院内1200平方米空地出租给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场地租赁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租赁期一年,租赁金为每年50450元。
2.安全管理协议:2022年10月25日,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与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乙方(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在使用租赁厂房期间全权负责承租的土地及厂房建筑物等物业空间范围内的人、财、物的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确定专人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备教育记录和确认签字手续,并将上述材料报送甲方(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备案。
2023年4月2日13时左右,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现场负责人朱某恒安排工人李某成(死者)在废品收购站厂区内清理现场杂物,15时30分左右,朱某恒安排李某成清理位于厂区东侧的玻璃清洗机顶上的杂物与线缆,李某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玻璃清洗机。爬到距地面2.1米处电机顶部准备起身时,身体失稳从机器上坠落,在坠落过程中,李某成左侧颈部被机器一块凸出的槽钢端部划伤近10公分左右伤口。朱某恒发现情况后,立即组织现场员工用私家车准备将李某成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员工无法搬动李某成,遂于15时37分拨打了120,15时50分左右,120赶到现场对李某成进行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局等单位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赔偿协议价为101.5万元人民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1.5万元人民币。伤亡人员信息如下:
李某成(死者),男,身份证号码为320***********5818,户籍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系红桥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
根据图一、图二显示,李某成(死者)坠落时站立位置(电机顶部)距离地面垂直高度2.1米,玻璃清洗机电机顶部为弧面,现场负责人朱某恒安排李某成(死者)整理的水管距离地面3米。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淮公物鉴(病理)字〔2023〕40号﹞鉴定意见为:李某成符合颅脑及胸部复合型损伤死亡。
经查,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李某成在内的本厂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现场负责人朱某恒,安排李某成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机械设备,致使李某成由高处跌落。朱某恒作为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废品收购站生产现场疏于管理,厂区内部环境恶劣,现场废玻璃等杂物堆放散乱,朱某恒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履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法定代表人朱某敏,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责任状》,并与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
经查,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与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求:甲方(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要坚持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风险隐患立即处理。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分别于2022年12月19日和2023年3月20日对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开展了两次安全检查,并对现场发现的部分隐患要求整改并形成记录。但对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内部环境恶劣,现场废玻璃等杂物堆放散乱等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经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制定了《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将开发区划分为5个一级网格、12个二级网格,分别由分管领导、局室对网格挂钩,要求各网格挂钩局室每月至少到挂钩片区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按照网格化管理逐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023年一季度以来,开发区共走访企业检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整改252家次,下达整改隐患910条,已整改形成闭环企业67家,对完成闭环整改企业建立“一企一策”档案。协助企业完成工业风险报告填报工作,指导企业完成国务院、省、市检查组交办问题整改,并多次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培训会、提升会以及各类专项培训。但今年以来,开发区管委会未对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该废品收购站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2019年12月24日,淮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淮安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19年12月31日,淮安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了《淮安区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该方案中明确由商务部门牵头,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3月4日,淮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持续攻坚安全生产“三年大灶”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中明确由商务部门牵头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商务主管部门在完成“一企一档”基础上,完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经查,2023年淮安区商务局制定了《2023年淮安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每月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建立了网格化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工作机制,开展了淮安区再生资源“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22年,区商务局仅在5月检查再生资源企业4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复查并形成闭环。
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成立于2013年8月27日,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经查,该废品收购站没有向淮安区商务局备案,商务局对此长期未能发现。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取消主动备案制度后,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区商务局也未对该废品收购站进行过检查。
1.死者李某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徒手攀爬玻璃清洗机,在攀爬过程中身体失稳,最后导致坠落至地面死亡。
2.现场负责人朱某恒安排李某成从事高处作业,且现场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虽与出租方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但未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中的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李某成在内的本厂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处作业操作规程。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4·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
1.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未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中的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李某成在内的本厂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的出租方安全职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督促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整改安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成: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工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徒手攀爬玻璃清洗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人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朱某恒: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现场负责人,安排李某成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机械设备,致使李某成由高处跌落。未履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废品收购站生产现场疏于管理,致使厂区存在内部环境恶劣,现场废玻璃等杂物堆放散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朱某敏: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胡某祥: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出租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督促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整改安全问题,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区商务局:2021年11月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承租庆浩冷库厂房以来,未对其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区安委会依据《淮安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区商务局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2.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区安委会依据《淮安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3.唐某:区商务局内贸流通科办事员,具体负责淮安区再生资源“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对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区商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4.季某平: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四级主任科员,对网格责任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够全面细致,对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内部坏境恶劣,现场废玻璃等杂物堆放散乱等问题失察。建议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要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一是建立完整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安全职责;二是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隐患。三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四是在厂区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谨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要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对承租单位的安全检查不能流于表面,对厂区内所有作业人员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督促其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区商务局要做到举一反三,根据《关于持续攻坚安全生产“三年大灶”实施意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近期要对其他从事再生资源的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方面检查,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开发区管委会要逐步加强对辖区内再生资源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辖区内厂中厂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举一反三,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做实做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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