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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专利法|产品零部件受侵权据其本身价值或贡献计算损害赔偿

文章出处:小九NBA直播在线观看高清    人气:909    发表时间:2024-09-11 05:02:07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7月18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1.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能够准确的通过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不是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不是真的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2.若有关侵权零部件产品为耗材且通常向终端用户单独销售,在产品整体中的功能和作用相对独立、与产品其他部件的协同作用不显著,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利润率等证据较为充分的,宜选择零部件产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款。

  A公司为专利号为20141013xxxx.*的涉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A公司认为,B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3D眼镜清洗机及其配套清洗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清洗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洗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正确。

  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无论选取产品整体还是专利所覆盖的最小可销售单元作为计算基础,在正确考虑利润率及专利技术方案对产品整体贡献率的情况下,最终计算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均属合理。

  如何选择,取决于市场因素、技术因素等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就市场因素而言,需要考虑整个产品的市场需求驱动力是来源于零部件还是产品整体。就技术因素而言,需要考虑产品零部件与整体是不是存在协同效应,同一产品中是不是真的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等。一般而言,由于零部件的价格和利润信息相对更难获取,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仔细考虑获得零部件的价格和利润信息的可行性。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清洗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洗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产品设计看,清洗篮与清洗机可以拆分;从商业实践看,清洗篮被作为类似耗材的产品可单独销售。故可以认定,清洗篮的单独销售价格已经能体现其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价值以及其作为零部件与产品整体的协同价值等。

  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万达两个年度招标中只有A公司和B公司两个投标者,两个项目中清洗篮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均可单独计算,故在可以单独计算零部件的销售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将清洗篮作为计算基础,以A公司适当的专利产品利润率、专利贡献率计算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因素,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1327980元,系在利润率66%以下确定,并无明显不当,予以维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粤7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B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132798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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